尊敬的客户:
为提高对公函证业务办理效率,提升我行客户服务体验,根据《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0〕12号)要求,现将我行函证业务相关信息公告如下:
一、我行函证业务采取总行集中处理模式,辖属各支行的函证业务均由总行集中处理,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直接送达至总行公示地址,请勿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、我行客户经理等人员传递银行询证函。
二、函证受理要求
(一)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按照《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0〕12号)和《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〈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〉的通知》(财办会〔2020〕21号)文件要求发函,来函内容、格式等应符合要求。
(二)询证函中的“询证函抬头”(即函证收件人)请填写账户开立机构,例如:大洼恒丰村镇银行XX支行、大洼恒丰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。
(三)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,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,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、函证经办人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。
三、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一份函证一个基准日期进行填列,除询证项“3-期间内注销的账户”,函证项起始日期、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外,其他询证项的函证起始日期、截止日期应为同一天,即一个函证基准日。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基准日期分别进行询证。
四、我行函证业务目前执行免费政策。
五、我行回函用章为函证业务受理机构的“业务专用章”。函证业务受理方式可能受疫情等原因影响而出现调整,请以实际业务受理情况为准。
如有疑问,欢迎致电我行函证业务受理部门咨询,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!
特此公告。
函证业务受理部门:大洼恒丰村镇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
联系电话:0427-2906030
联系地址: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良筑名邸小区S2#楼大洼恒丰村镇银行
大洼恒丰村镇银行
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